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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骑摩托车被对向小车逼入沟中  诉至法院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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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方全  发布时间:2019-11-20 10:08:41 打印 字号: | |

骑摩托车正常行驶,不料被对方占道行驶的小车逼入路旁的沟中,受伤致残,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后依法得到了赔偿。

2019年3月22日18时许,李某驾驶小车从平江县上塔市镇白土村往南江镇石浆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上塔市镇龙头村路段时恰遇对向曾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由于小车占道行驶,迫使二轮摩托车坠入路边沟中,造成曾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曾某被送多家医院治疗。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遇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经医院诊断,曾某的伤情主要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关节韧带、半月板损伤,经鉴定,其伤残等级属十级伤残,误工期为五个月,护理期为二个月,营养期为二个月。事发后,交警部门多次就赔偿事项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曾某遂一纸诉状将李某、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合计七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比例分担责任。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对于曾某的损失,先由小车交强险的承保公司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68621元。在交强险赔偿后,曾某的损失还有司法鉴定费2200元,因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由小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赔偿原告曾某2200元。曾某的损失已全部由某保险公司承担,李某不需再承担。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履行款已全部支付到位。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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