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邻居之间因小事发生口角而互相推搡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认定原、被告双方均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原告杨某与被告蒋某系邻居关系。某日,杨某的丈夫周某协助村里的电工师傅修剪妨碍电线的树枝,将蒋某家门前的树的树枝砍掉了。蒋某与其丈夫黄某知道后,对周某未经其同意砍树枝的行为不满,双方发生争吵。争吵中周某与黄某发生了身体接触,杨某与蒋某见状也加入了争执,四人互相推搡,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杨某被推倒在地,不能动弹,之后被送到华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出院后,经鉴定:杨某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骨髓水肿,邻近骨性椎管狭窄,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后凸成形术后,老年骨质疏松;属十级伤残。现因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杨某将蒋某诉至法院,请求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38791.5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杨某是在四人互相推搡中遭受身体伤害,由于具体侵权人无法查清,且杨某、蒋某双方对事件的发生均有过错,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