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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未实际发生的律师费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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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琴  发布时间:2019-11-25 11:47: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华容A银行除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外,另请求支付近百万元律师费,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其请求。

华容某企业因资金周转需求向当地A银行贷款1800万元,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借款人应承担包括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债权到期后,某企业无法按期偿贷,A银行遂将其诉至法院,除要求某企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外,还要求其按约定承担律师费9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中关于违约方应承担律师费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借款人应当支付。但该笔律师费A银行并未实际支付,虽然A银行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且某律师事务所开具了90万元的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A银行并未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时间实际支付代理费,代理费损失并未实际发生,是否发生亦存在不确定性,故法院驳回了A银行要求某企业支付代理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代理费等其他各项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的约定只要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在向法院请求时应当以费用的实际发生为准,若费用尚未发生,可以等其实际产生后再另案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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