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钟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959年,新墙水库建成后,原水库大堤下属于附近村民小组所有的28亩鱼池被划拨给新墙水库,后被改为鱼池,其权属归岳阳县新墙水库管理所。2012年、2015年新墙水库管理所两次组织村民代表及组长进行协调,并签订协议,明确鱼池权属无争议,所有权属于新墙水库管理所,新墙水库管理所对村民小组进行了经济补偿。2016年,钟某担任组长后,在明知鱼池所有权属于新墙水库管理所的情况下为强行要回其村组的14亩鱼池,多次组织群众开会商议,并多次组织村民在鱼池承包方施工时强行阻工,导致鱼池从2017年被承包后一直未进行经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多次组织群众强行阻止承包人对所经营的鱼池进行施工,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