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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逞强好胜一时爽 锒铛入狱悔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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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芳  发布时间:2019-12-02 09:42:36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遇事不能冲动,别等到结果不可挽回才追悔莫及。临湘的邓某与他人发生口角后,逞强好胜,邀约张某为其“出气”,最终两人都锒铛入狱。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邓某、张某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分别判处张某、邓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邓某与喻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喻某的舅侄李某见状便过来帮忙并发生争吵。被告人邓某负气回家后,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某要求其寻找刀具。被告人张某携带一把长约1.5米的“管杀”来到邓某家,二人便骑摩托车去找李某出气。到达李某家门口后,被告人邓某某开始辱骂李某,李某的母亲对其进行劝解。在劝解过程中,李某的母亲左前臂被刺伤。经鉴定,李某的母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邓某赔偿了李某母亲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李某母亲对被告人张某、邓某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邓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邓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母亲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持凶器实施伤害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母亲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伙同他人持凶器实施伤害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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