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三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华容A银行分别诉请毛某、李某、董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法院查明已过保证期,依法驳回A银行的诉求。
2015年,胡某、程某、魏某等三人各自向A银行借款10万至20万元不等,分别由毛某、李某、董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三名保证人均与银行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到期后,胡某、程某、魏某均未按期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2019年9月,A银行将上述债务人与保证人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A银行作为债权人未在两年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被免除,故驳回了A银行要求毛某、李某、董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不可中断、中止或延长,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权利,否则保证期间经过后,债权人就丧失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