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君山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妯娌王某兰、郑某连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蓝、郑某连系妯娌,同村居住,在闲谈中说起附近某项目部制梁场处于撤场阶段,无固定人员看守,遂打起“捡便宜”的主意。2019年3月20日晚,王某兰、郑某连前往某项目部制梁场,从其办公室内盗走2把黑色皮质长沙发、4把黑色皮质短沙发、8把椅子、1台电视机,后将上述物品转运至王某兰的老屋内。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455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兰、郑某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二人事后积极退赔,取得被害方谅解,因此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