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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男子做“中间商”赚差价   贩卖个人信息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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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莹  发布时间:2019-12-05 15:21: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被告人郭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600元及法院依法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郭某开始在网上贩卖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微信等软件联系上线卖家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卖给下线买家,从中赚取差价。郭某先后从杨某(另案处理)等人处非法获取公民行踪信息700余条和公民户籍信息、车辆等信息300余条。通过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利6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郭某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认罪认罚,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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