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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男子协助朋友冒充车主   抵押他人车辆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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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莹  发布时间:2019-12-05 15:22:00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为朋友,两肋插刀。岳阳县一男子“仗义”协助朋友冒充车主抵押车辆,事后现金分文未取,最终获刑又罚金,实力诠释“为朋友插自己两刀”。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刘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刘某甲(已判刑)因赌博输了钱,便决定将朋友姜某的小车骗出后抵押掉搞点钱用,并找刘某乙要了刘某乙的身份证照片,伪造一张姓名为“姜某”的假身份证。2018年12月18日,刘某甲将姜某名下的一台大众牌迈腾小车骗走,之后接到了刘某乙,并要其冒充姜某帮其将车辆抵押,刘某乙答应。二人在岳阳县一家二手车公司将该车以6万元的价格抵押,扣除相关手续费用,刘某甲实际所得现金5.76万元。刘某乙在抵押合同和借条上冒充“姜某”签名。当天,刘某甲将所得款中5.7万元用于网络赌博输掉,剩下600元被刘某甲个人开销,刘某乙没有获利。经认定,涉案汽车价值人民币12.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乙明知他人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仍提供帮助,本案被骗取的财物达12.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骗财物已追还,且被告人刘某乙没有参与分赃,亦可对被告人刘某乙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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