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一方未履行协议约定的赠与子女财产义务的,子女有权起诉至法院请求义务人履行。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新墙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赠与合同纠纷,化干戈为玉帛。
蒋某与付某曾系夫妻,两人婚后育有一子小蒋,2015年8月18日,双方因性格不和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小蒋(未成年)由付某抚养,蒋某每月向付某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小蒋成年,双方婚后购置的一套住房自愿赠与小蒋,若蒋某想要房子,需支付100000元给小蒋。2016年8月17日,蒋某表示要房子,并书面承诺于2018年8月15日向小蒋支付100000元。其后,经小蒋的母亲付某多次催讨,蒋某均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无奈之下,小蒋将其父蒋某诉至法院,小蒋由其法定代理人付某代理,前妻与前夫因此对簿公堂。
通过开庭审理,法官了解到双方对协议无异议,只是蒋某认为其按时支付的抚养费足够小蒋生活,支付100000元后担心小蒋的母亲付某挪作他用。法官于是分别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在几轮调解方案提出又否定之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蒋某于11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100000元至小蒋的银行卡,此款定期存至小蒋年满18周岁,且此款仅用于小蒋购房结婚。据悉,款项已履行到位,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