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谢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按揭购买的房屋归谢某所有,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谢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谢某与张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后按揭购买位于华容县某商品房。2018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办理离婚,并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按揭购买的房屋归谢某所有,该房屋后期按揭由谢某承担偿还。后张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应由货币分割和产权确认两部分组成,双方离婚时仅确认产权归宿,未协商货币分割和过户登记手续为由,拒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房屋按揭至今均由谢某在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谢某和张某在离婚时就共同财产,经自愿协商达成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按揭购买的房屋归谢某所有,该房屋后期按揭由谢某承担偿还的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谢某主张确认该房屋为谢某所有,并要求张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符合协议的约定。张某辩称离婚时双方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房屋的分割分为货币分割与产权确认两部分等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