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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谎称可以解救狱中家人作诈骗,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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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思思  发布时间:2019-12-09 10:56: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云溪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范某锋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829日,被告人范某锋同被害人谭某、吴某梅一起到云溪区拘留所探望被拘留的吴长和。谭某购买了手机一台,并将18173392526手机卡插入该手机后,委托范某锋将手机扔进拘留所院内供吴长和使用。范某锋拿着手机走到云溪区拘留所围墙外,心生害怕,但又碍于面子,于是把手机偷偷藏了起来,并谎称己将手机扔了进去。回株洲后范某锋从吴某梅口中了解到,吴长和家属想花钱将吴长和提前假释出来,便心生骗财之意。2019831日,范某锋见18173392526号码有吴某梅的未接来电,于是回拨电话并让谢小艳在电话中声称自己是拘留所工作人员后,迅速将电话挂掉。接着范某锋以短信的方式与吴某梅、谭某交流,谭某误信范某锋是拘留所工作人员,答应给付7000元作为提前释放吴长和的报酬。201991日,范某锋得知谭某预赴云溪区拘留所交钱,便以拿资料为由,邀陈某一起来到岳阳。范某锋考虑到来回开支费用,又短信通知谭某另付510元“提前结案手续费”。18时许,范某锋通过短信指挥谭某走到文桥加油站路边,又指挥陈某从谭某手中拿到了用纸包着的7510元现金。范某锋将骗来的钱全部用于偿还信用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范某锋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范某锋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云溪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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