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田某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5月30日17时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田某政驾驶无牌汽油二轮摩托车从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老五中往长炼方向行驶,在路口老水泥厂前路段,与被害人蒋维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田某政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政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47.4mg/100m1。
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溪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田某政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横过道路时未确保安全,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蒋维不负此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政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政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政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某政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