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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借款后交付他人使用被骗 法院判决立据人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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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梅  发布时间:2019-12-10 08:45:03 打印 字号: | |

自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陈某向李某借钱后,将款项交给刘某使用,未想到刘某系诈骗犯,所有款项都付之东流。本是诈骗案的受害人,却被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


临湘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查明:2017年,陈某分两次向李某借款共计3万元,并出具借条,李某实际向陈某支付2.7万元借款。经李某多次催讨,陈某未偿还上述款项。


另查明,临湘法院已对案外人刘某的诈骗行为作出了刑事判决,判决刘某将其违法所得25万余元退赔给陈某。陈某向李某所借的涉案款项包含在被告人刘某应退赔的违法所得中。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两次借款,陈某均向李某出具了借条予以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借款被案外人刘某适用,陈某系被刘某诈骗,但该事实不能否定陈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事实,也不影响陈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陈某与李某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陈某应在李某催讨后及时偿还借款,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陈某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7万元。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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