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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已举行婚礼但未登记   彩礼能否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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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菁菁  发布时间:2019-12-11 17:39: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肖某返还黄某赠彩礼款55600元。

黄某与肖某于2017年3月经人相亲介绍相识,双方联系数日后便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5月,双方进行定亲仪式,黄某赠送肖某及其亲友见面礼25600元。2018年年底,双方商量举行婚礼,黄某并支付肖某30000元彩礼。2019年1月27日,两人按乡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此后,黄某催促肖某办理结婚登记,肖某未同意,并于2019年2月14日外出,没有音信。

另查明,黄某与肖某恋爱期间,双方感情较好,黄某经常向肖某发送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数目为100元至2000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系婚约缔结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者婚约之前互赠的财物,同时还包括当事人与对方亲友之间互赠的财物,包括俗称的“彩礼”“聘礼”“见面礼”等赠与物。本案中,黄某与肖某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并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但肖某无故外出并失去联系致使两人无法登记结婚,现黄某要求肖某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黄某赠与肖某彩礼金额为55600元,肖某须将收受黄某的彩礼55600元返还黄某。

黄某对肖某的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性质认定问题,从所发送数目来看单笔数额不大,且有些带有特别含义,所以黄某对肖某所发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系黄某在恋爱中对肖某表达情意的方式,是一种个人之间赠送行为,与婚约的缔结与否无直接关系,不属于彩礼的范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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