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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继母请求分割亡夫抚恤金  法院判决与三继子女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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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伦明  发布时间:2019-12-12 10:41:30 打印 字号: | |

抚恤金性质到底是什么?谁有权享有抚恤金呢?死者生前能否对抚恤金作出处理?近日,临湘法院审结一起抚恤金共有物纠纷分割案,继母张某某将吴某甲等三继子女告上法庭,要求独享其亡夫吴某乙的一次性抚恤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由张某某、吴某甲等四人均等享有吴某乙的抚恤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06年起,张某某在吴某乙家做保姆,二人随即产生感情,于2011222日,到临湘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吴某甲等三人系吴某乙与其前妻所生育子女。结婚时,吴某乙与张某某签订协议,协议中约定吴某乙逝世后的抚恤金除留1000元用来缴纳党费和1000元捐给慈善机构,其余归张某某所有。201911日,吴某乙因病逝世。


法院认为,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近亲属或者伤残职工发给的补助费,具有一定的精神抚慰性质。遗产是指公民产生于死亡前,在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由于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故死者生前无权对抚恤金的归属进行处分。死者吴某乙与张某某签订的《协议书》中对抚恤金进行处理,该协议的相对方是张某某与吴某乙,吴某甲虽在协议上签名,但不是协议的相对方,故协议中关于抚恤金的处理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由于抚恤金的性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物质补偿,所以抚恤金应由死者的近亲属共同享有。张某某与吴某甲等三兄妹均是死者吴某乙的近亲属,故四人均有权分得抚恤金。


对于抚恤金如何分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死者吴某乙的四位第一顺序继承人予以平均分割,即张某某及吴某乙等四人平均享有该抚恤金。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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