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汉终身未娶,膝下没有儿女,发生意外事故后谁有权索赔?近日,临湘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临湘一男子刘某甲夜间横过107国道时被撞身亡,其四兄妹将两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共获赔707761.3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4日,王某甲驾驶车辆与车行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刘某甲相碰,致其跌倒在地。事故发生后,王某乙驾驶的车辆对刘某甲再次进行碾压,造成刘某甲当场死亡。10月17日,临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认为无法对此次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另查明,王某甲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王某乙驾驶的车辆在另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均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被害人刘某甲生前父母双亡,无配偶及子女,旁系亲属有兄妹刘某乙等四人。
法院认为,由于死者头部碾压严重,无法进行面部识别。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结合视频资料、证人证言,可以确定本案的受害人即为刘某乙等四人之兄刘某甲。现刘某甲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刘某乙等四人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本案的损害后果系王某甲、王某乙的过错及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共同造成的,王某甲将受害人撞倒后未及时设置警示标识,过错较大,酌定王某甲承担50%的责任;王某乙夜间行车未注意观察路面状况,导致与受害人再次发生碰撞,亦具有一定的过错,承担40%的责任;受害人夜间在公路上未靠边行走,对于损害的发生应自负一部分责任,自负10%的责任。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