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被告人伍某、方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伍某、方某与李某(已起诉)、海某(另案处理)4人在临湘市内开设了游戏赌博室,室内放有7台可供压分退分的赌博机。2017年8月下旬至2017年9月19日赌博室共盈利人民币26320元,其中伍某、方某均分得人民币6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方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伍某、方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且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的,是开设赌场的行为。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按照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