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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临湘)单身汉车祸身亡 兄妹索赔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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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2-17 10:48:13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通讯员 贺伦明)膝下没有儿女,发生意外事故后谁有权索赔?近日,临湘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刘某甲夜间横过107国道时被撞身亡,其四兄妹将两名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共获赔707761.3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4日,王某甲驾驶车辆与在车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刘某甲相撞,致其跌倒在地。事故发生后,王某乙驾驶的车辆对刘某甲再次进行碾压,造成刘某甲当场死亡。10月17日,临湘市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认为无法对此次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另查明,王某甲王某乙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被害人刘某甲生前父母双亡,无配偶及子女,旁系亲属有兄妹刘某乙等4人。
  法院认为,由于死者头部碾压严重,无法进行面部识别。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结合视频资料、证人证言,可以确定本案受害人即刘某甲。现刘某甲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刘某乙等4人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本案的损害后果系王某甲、王某乙的过错及受害人自身过错共同造成,王某甲将受害人撞倒后未及时设置警示标识,过错较大,酌定王某甲承担50%的责任;王某乙夜间行车未注意观察路面状况,导致与受害人再次发生碰撞,亦具有一定过错,承担40%的责任;受害人夜间在公路上未靠边行走,对于损害的发生应自负10%的责任。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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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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