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华容)合同被解除 定金能否返还?
分享到:
作者:胡菁菁  发布时间:2019-12-18 10:39: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解除杨某与华容县某集成灶之间的承揽合同,并驳回了杨某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9日,杨某在华容县某集成灶看中一款A型集成灶并签订橱柜定作协议,杨某支付定金3000元,未约定履行期限。2019年初,杨某来到华容县某集成灶处,要求再次了解下A型集成灶性能,因该样机已出售而不能及时提供样机及产品说明书,且当时店内新上一款B型集成灶,杨某便要求换购该款,但双方就价格无法达成一致。2019年4月,杨某新房装修完毕,要求华容县某集成灶去安装橱柜,华容县某集成灶认为必须与集成灶一起安装,便未去安装。后双方发生矛盾,致使合同现已无法履行,杨某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杨某作为定作人要求华容县某集成灶作为承揽人完成橱柜定作工作,杨某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合同中虽涉及集成灶的买卖,但集成灶亦属于整个橱柜定作的一部分,故本案法律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现杨某作为定作人,要求解除与华容县某集成灶的承揽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杨某诉请要求华容县某集成灶退回定金3000元的诉请,本案中,杨某与华容县某集成灶之间签订的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合同内容标的包括定制橱柜、灶具及橱柜配件。合同就履行期限未进行约定,双方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但应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杨某在2019年初在华容县某集成灶处未见到A型集成灶样机及产品说明书,不能认定华容县某集成灶违约或预见其将违约;但杨某要求更换灶具及要求仅安装橱柜后,双方却就变更合同一直无法协商一致,原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仍须继续按原合同履行,现杨某要求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且定金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故杨某无权要求返还定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爽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