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莹)岳阳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赵某、沈某均犯诈骗罪,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各处罚金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因之前多次找赵某、沈某兑换过港币,都是先由陈某将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到赵某银行卡上,赵某让陈某微信联系沈某,沈某将港币交给陈某。今年1月11日晚,陈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赵某要求用人民币191620元兑换22万元港币。随后,赵某、沈某商量私吞陈某钱财。赵某通过微信对陈某谎称有22万港币,陈某便通过银行分4次转款人民币191620元给赵某。钱到账后,陈某找赵某要22万港币,赵某让其找沈某,沈某敷衍一阵后将陈某的微信拉黑,当陈某通过微信找赵某时,赵某亦将陈某微信拉黑。后赵某、沈某将该款项占为己有。赵某、沈某回到老家,将191620元取出后分赃,赵某分得96620元,沈某分得9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1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沈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赵某、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均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评估结论,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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