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丁某由赵某介绍到某采砂船上工作,协助收支砂款、负责船上采砂作业安全等管理工作,每个月工资为6800元,丁某在整个非法采矿期间分得工资及小费共计60000余元。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间,丁某利用运输船现场配合将江砂采起后直接打到运输船上的方式,多次进行非法采矿作业,共计非法采砂63次,共开采江砂454900吨,经统计,江砂共计价值人民币9895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禁采的长江水域范围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