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8月25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份,邢某(另案处理)为了降低运输成本,欲前往岳阳生产制作假酱油,邀集被告人李某帮忙,并承诺每个月给15000元的好处费给李某,李某当即表示同意。2017年12月份,李某与邢某一同来到云溪,邢某在李某的介绍、帮助下,分别在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新铺村、八一村、建设村、团结村租用了民房用于生产、存放假酱油及生产假酱油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等。租好场地后,李某又帮邢某找人帮忙灌装假酱油、贴标签以及装箱。随后邢某以勾兑的方式开始生产假酱油,并灌注到定制的玻璃瓶或塑料瓶里,再贴上“李锦记蒸鱼豉油”、“雀巢美极鲜味汁”的假商标。至2018年5月5日时止,共计生产了价值270280元的伪劣调味品。2018年1月至4月间,邢某在李某的帮助下将其生产的伪劣调味品通过岳阳某物流有限公司等物流企业发往长沙、云南昆明等地销售,销售价值共计125680元。2018年5月5日,邢某在云溪镇八一村制作伪劣调味品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公安机关现场扣押了邢某制作的“李锦记蒸鱼豉油” 8862瓶、“雀巢美极鲜味汁” 864瓶,经岳阳市云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伪劣调味品价值共计144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销售金额为12568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