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办案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姚某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
姚某时年30余岁,是家里唯一的劳动力。2018年8月24日晚10点左右,姚某开车拖瓷泥送货给某公司,在该公司货场卸货时,被该公司员工彭某开铲车撞伤右小腿,造成右小腿毁损伤,进行截肢手术。鉴定损伤程度为7级伤残,每4年更换一次假肢。经核实,该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险。2019年3月28日,姚某将该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卸货不慎被该公司的员工撞伤,该公司应负有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姚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长期从事装卸货业务,应意识到自己工作中的安全隐患,但因其疏忽未加以防范,导致事故发生,其自身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办法官深知姚某的无助,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减少诉累”的理念,力图通过调解,使姚某尽快得到赔偿回归正常生活。为此,承办法官及时找姚某沟通,安抚其情绪。在与该公司的沟通中,承办法官引导其换位思考,使其了解到姚某的难处,公司表示愿意赔偿。后了解到因公司投保不足,保险公司无法全额赔付,但保险公司与该公司是合作单位,同意最大限度的进行赔付,姚某也愿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承担责任。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耐心调解,最终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