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法裁定驳回谢某的起诉。
李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6月,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周某借款本金500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对李某所有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谢某以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享有1/2份额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法院裁定驳回谢某异议请求。现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立即停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并依法保留谢某在该房屋所有权1/2份额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提起。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案外人异议被裁定驳回为前提,且须发生在执行过程中,如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执行标的已被处理,案外人的诉请就不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完成。该案子于2019年5月9日作出执行裁定,将李某享有所有权的房产抵偿李某所欠周某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合计800000元,现该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已终结,故原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