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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将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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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筱驹  发布时间:2019-12-26 11:25:44 打印 字号: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经岳阳中院申请,湖南高院批复同意,近日,岳阳中院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该试点工作主要包括两点:一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二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据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乡差距逐渐缩小,《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出台,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据此,岳阳中院向湖南高院申请在全市法院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湖南高院批复同意,岳阳法院将于2020年1月1日施行该试点工作。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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