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将产品销售出去之后应及时将其收到的货款上交给公司,有些人却打起了货款的歪主意,将货款收进自己的腰包。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令徐某某向某公司交还其代收的货款197132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徐某某为某公司的股东、监事,同时也是该公司的业务员,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就在该公司上班,其工作职责为联系客户,确认下单,对接发货、送货,负责与客户沟通,催讨货款等,收到货款及时上交公司财务,工资按销售提成来计算,每月保底4000元。自2018年8月起,徐某某以某公司的名义收回货款197132元后,却未将该货款交给该公司。另查明,因与某公司有债务清算问题,徐某某于2019年3月1日到汉川市公安局刘家隔水陆派出所报警。
法院认为,徐某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负责销售公司产品、代收货款,但其收到货款后没有及时上交公司,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徐某某取得利益并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故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某公司主张要求徐某某返还其代收的货款317486元,徐某某认可代收了197132元,对其余货款120654元,该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徐某某已收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徐某某应向该公司返还货款197132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