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在实习期的驾驶员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免责?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某物流公司所有的一辆载有危险物品的货车与他人的车辆发生追尾,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驾驶员负全责。某物流公司为该货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含不计免赔的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时,该货车的驾驶员刘某处于实习期内。事故发生后,某物流公司为事故中的他人车辆赔偿了车辆维修费用1万多元。某物流公司认为某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责任,故诉至法院。
某保险公司辩称,货车的驾驶员处于实习期间,不得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营运车辆,应当免除某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两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某物流公司承认该货车的驾驶员处于实习期内,车辆性质系危险车辆,也了解到这种情况确实是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度,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最终,某物流公司主动撤回起诉,不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拿到撤诉裁定书后,某物流公司的代理人还向承办法官笑着说,以后还是得注意遵守规章制度,遵守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