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刘高妮 袁初勤)近日,岳阳市中院二审判决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艾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涉案工业盐750公斤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其在媒体公开道歉并承担消除危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1000元。
2013年以来,艾某一直在家中从事猪小肠的食品加工,在明知猪肠衣等食品的生产加工中不能使用工业盐的情况下,艾某从平江县盐业公司购进大量工业盐用于浸泡加工猪肠衣,然后销售给他人用来制作灌肠等食品成品,销售金额共计70多万元。
2017年6月5日晚,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艾某的作坊内扣押了尚未使用的工业盐750公斤以及已使用工业盐浸泡加工的猪肠衣21桶2000多公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掺入工业盐,并予以销售,已销售金额达7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艾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涉案工业盐经检验符合精制工业盐标准,应予没收。涉案成品肠衣应予销毁,消除危险的相关费用应由艾某承担。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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