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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借款还是保证金?举证不能法院依法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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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傲杰 曾梦子  发布时间:2019-12-31 14:43:37 打印 字号: | |

一笔5.2万元的债务,原告陆某认为该5.2万元是被告杨某为了买车的借款,而被告杨某则主张该笔5.2万元系原告陆某支付的工程施工保证金,因该工程出现意外该保证金不应退还。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陆某原本为被告杨某开车,2018年底,原告通过第三人李某微信转账48900元到被告处,另外,原告替被告开车应发工资抵付了1100元。此后,原告又在被告住处给被告微信转账2000元。

法院认为:依据原告陆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录音记录等相关证据,可以确认借款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被告杨某却并未提交足以证明该笔款项是双方工程保证金的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此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杨某提出,原告因施工时发生事故,造成巨额损失的相关情况,与本案并无关联,应就相关事宜另行起诉。

故此,法院判决:被告杨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陆某借款本金5.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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