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刘某要求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但经法院调查该笔购房款却另有猫腻。
经过审理查明:2016年8月,黄某向刘某借款10余万元。2018年10月,刘某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黄某所有的房屋作价50万元卖给刘某。刘某对黄某的剩余借款本息抵扣房款30.5万元,谢某对黄某的债权抵扣15.5万元,刘某向黄某支付现金4万元。此后因黄某房屋已在银行抵押贷款,不能过户到刘某名下,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黄某退还50万购房款。
法院认为:购房款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原告支付给被告的现金4万元,在购房合同解除后,该部分房款理当返还。二是案外人谢某对被告黄某的债权15.5万元。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笔债权已经通过债权债务转移由案外人谢某转移给原告刘某享有,已经抵消了被告黄某对案外人谢某的债务,也应当返还原告。三是原告对被告黄某借款本息抵扣的房款305 000元,该笔购房款系原告对被告黄某的借款及利息转换而来。因原、被告对实际借款金额及利率,利息计算有争议甚至有高额利息之争,故该笔借款在本案审理中不应作为已支付的购房款。原告应就此以民借借贷另案起诉。故此法院判决:被告黄某应退还原告刘某购房款19.5万元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