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直接借款,未约定利息的,视为双方未约定利息,但是如果是对方拖欠货款,债权人是否有权利要求对方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呢?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限被告陈某偿清原告姜某货款人民币58896元及延期付款的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起至2014年1月11日,陈某在经营花炮厂期间,多次从姜某处购买纸筒。经双方结算,陈某欠姜某货款达到20万元人民币,此后陈某陆续还款,但自2018年2月后停止支付。此时陈某尚欠货款58896元。姜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所欠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于欠款的事实并无太大争议,故对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的欠款经过予以采信,认定被告陈某拖欠原告货款本金为人民币58896元。关于原告所提出索要利息的诉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此原告所主张的货款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