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行使抵押权,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4年,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A银行申请贷款80万元,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实际提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上载明借款到期日期为2016年5月。黎某本人及其叔叔黎某甲以其各自所有的房产为黎某80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黎某与黎某甲均与A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他项权证,他项权证载明抵押期限为5年。A银行依约发放借款后,至2019年9月,黎某仅还了部分利息。A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黎某还款,并要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6年5月,A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债权的诉讼时效产生了中止、中断。据此,可以认定A银行该笔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时间为2019年5月,A银行诉请行使担保物权的时间,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结束,故A银行对抵押物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