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方某返还原告马某补课费68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原告马某因女儿补课认识被告方某,被告方某邀请原告马某将其女儿送到自己这里补课。补课费用是120元每课时,每次补课两个课时。2018年5月,原告马某遂通过微信,分两次向被告方某先行付款12000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被告方某因故未能继续给原告马某的女儿补课。经双方结算,被告方某尚应退还原告马某补课费9800元。经原告马某多次催讨,被告方某分两次共返还原告马某3000元,尚有6800元补课费未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马某为给自己女儿补课,将补课费12000元预付给被告方某。方某未按约定的课时足额给原告马某的女儿补课,原告马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双方就补课费的退还金额达成了一致。被告方某尚应退还原告马某补课费6800元,原告马某请求被告方某返还补课费6800元合法。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