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秦某因无固定收入来源,便想通过网捕的方式捕鸟获取不法收入。2019年10月6日,秦某购买三张黑色渔网,随后用竹杆将网分别架设在自己以及同村刘某的房屋后的树林、农田内捕鸟。至2019年10月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共捕获鸟类十一只。2019年10月10日华容县林业局出具物种确认证明,证实华容县森林公安局送检的两只鸟类系湖南省重点保护动物黑尾蜡嘴雀、乌鸫鸟。
另查明,2018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湘政函[2018]7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该通告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全省行政区禁猎,禁猎(捕)物种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被告人秦某所居住的村庄属于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之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在规定的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均属于非法狩猎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触犯《刑法》有关规定,不管是否有猎获物,均构成非法狩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