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法院受理了原告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某租赁合同纠纷案,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因与彭某存在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彭某诉至汨罗市法院,该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案件受理后,该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其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向该院预交诉讼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申请处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该案承办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作出民事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汨罗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缴纳相关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或申请减、免、缓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法院将对案件作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