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我们俩姐弟的诉求,我们不用退学了。”看着手里的判决书,李家姐弟俩激动不已。
2017年6月15日,孙母与李父在岳阳市云溪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李某一由孙母抚养,李父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婚生子李某二由孙母抚养,李父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房屋一栋归婚生子女两人所有,孙母与李父具有居住权。由于李父长期在外务工,与俩子女的关系日渐疏远,当李父提出要同俩子女共同生活时,遭到俩子女的拒绝,李父心理不平衡,在离婚后仅支付两子女抚养费4000元后,不再支付任何抚养费。因此原告李家姐弟俩具状起诉要求被告李父支付抚养费,而李父辩称该抚养费超过了其收入的50%,且离婚协议关于小孩抚养费的本意是被告每月支付两原告抚养费共计1500元,该约定属于重大误解,也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父与两原告的母亲孙母在民政部门离婚时,约定每月各支付两婚生子女抚养费1500元,该约定合法有效。被告答辩称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系重大误解,也显失公平,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且未在重大误解的3个月撤销期和显失公平的1年撤销期内行使撤销权,故不予采纳该意见。被告答辩称3000元/月的抚养费标准超过法定标准(收入的50%),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完整的收入情况。支付抚养费系法定义务,不能因为两子女拒绝同李父同住而拒付抚养费。
法官说法:每个家庭的孩子,无论父母处于什么样的婚姻状况之下,都享有被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双方离婚对于子女来说,不改变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法律法规对于抚养的约束,重要的意义在于引导、督促和提醒天下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无法定事由没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