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购买假币、非法持有、使用假币案,被告人黄某因犯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因犯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上半年,黄某与陈某结识后经常讨论使用假币的事。2019年2月14日,黄某在网上用1400元购得面值20元的假人民币450张。同年2月25日,黄某携带所购买的450张假币在华容县章华镇某旅馆住下后,告知陈某其带来了很多假币,让陈某在旅馆汇合。经过商议,二人决定对假人民币进行做旧“加工”。2月28日,黄某提议去湖北调关使用假币,陈某表示同意。随后二人驾驶三轮摩托车沿着公路向万庾方向边行驶边寻找作案目标。
当日下午,黄某与陈某二人多次使用面值20元的假币在小卖部、南杂店等处购买价值4元或5元的花生奶等饮料,然后让被害人找零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黎某、李某等5人饮料及现金95元。当日15时许,陈某因在万庾镇邮政银行旁偷电动车电瓶,被当地群众发现后逃走,随即黄某也被群众发现并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行李箱内查获面值20元的假人民币420张。经中国人民银行华容县支行鉴定,均为假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购买伪造的货币并使用,数额较大,应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在持有、使用假币的共同犯罪中,黄某、陈某均系积极参加者,起了主要作用,均为主犯。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