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3日被告人殷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9月27日4时许,被告人殷某在汨罗市某网咖内,趁被害人仇某睡觉不备之际将其放置在网咖吧台上的一台白色苹果8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70元。当日,被告人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了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