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开设赌场案。被告人卢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卢某伙同丁某(已判决)、朱某(刑拘在逃)、许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四次邀集他人,在岳阳市云溪区多处以打扑克牌“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最低赌注50-100元,卢某开设赌场四次共抽水70000余元,违法所得共计5000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