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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公司未依约定购买意外保险 法院判决违约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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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祥玲  发布时间:2020-01-21 08:53:2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李某等人(受害人季某继承人)100000元。

2018年受害人季某在A公司业务员蔡某处购买了A公司发行的两张保险产品会员卡,会员卡载明赠送家庭急救包或短期保险(具体以激活时约定为准),各项服务生效日期为激活后第五个工作日零时(法定节假日顺延),有效期一年。季某分别于2018年4月24日18时37分(B卡)、2018年6月23日21时10分(A卡)激活两张卡,后季某于2018年6月28日6时因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送至医院救治,于2018年6月29日因救治无效死亡。

李某等人就赔偿问题多次找A公司协商,均被搪塞、拒绝。A公司也拒不向李某等人提供投保意外保险所属公司的保单号,阻碍了李某等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无奈之下李某等人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季某在A公司业务员处购买涉案的两张卡,A公司向其提供了涉案会员卡且其官网已登记季某的会员信息,双方形成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在本案中,季某购买的A卡激活时间为2019年6月23日21时,故其生效时间为2019年6月29日零时,该张卡在事故发生时虽然已激活但是还未生效,因此关于该卡提供的赠送保险服务约定内容还未生效。但季某在事故发生时B卡已经激活生效,根据提交的季某会员信息单上明确载明了保险期限等信息,推广权益部分也载明公司给予一年期限的意外保险等内容。而A公司在激活日期后的合理期限内没有为季某购买意外保险,造成季某发生意外事故身亡时未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应当为自身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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