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现场
2月28日,云溪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南京某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云溪区松杨湖污水治理。袁某以在松杨湖养麻链和白链改善水质为由提出与南京某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的想法。被告人李某声称认识南京某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袁某信以为真,与邹某、黄某商量在松杨湖投资养鱼。三人表示如果李某能帮忙与南京某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则承诺给予其10%的干股。袁某将事先拟好的协议书拿给李某,让其去找南京某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并盖章。李某让龙某(已行政拘留)雕刻了“南京某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并要龙某在协议书甲方签章处冒名签字。事后,李某将盖好假章的协议书拿给袁某,袁某向其支付800元报酬。袁某、黄某、邹某先后向松杨湖投放6万余元鱼苗。经鉴定,协议书上南京某水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印文系伪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正值抗疫期间,渔池急需投入经营,此案顺利审结,为企业复产复工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