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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宣判两起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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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子民、陈柏羽  发布时间:2020-03-04 11:04:03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黄某某诈骗案庭审现场

为全力做好案件庭审的疫情防控,庭审在被告人羁押场所的一处内部车库中进行


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案庭审现场


3月3日下午,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起疫情期间虚假出售口罩诈骗案,并当庭宣判。两案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均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对朋友龚某某谎称自己有渠道能买到医用口罩,通过微信发送口罩样式的图片、小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均来源于朋友圈或网络)给龚某某,取得龚某某的信任,累计诈骗龚某某人民币9元。黄某某将赃款全部用于赌博输掉。2月9日,龚某某得知黄某某没有拿到口罩后至黄家中要求其退款,因协商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黄某某在家人的要求下至公安机关投案。

2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刑满释放人员)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贩卖口罩信息诱使被害人唐某某添加其微信号,并向唐某某发送其在网上下载的口罩图片、工厂生产口罩的视频和照片,诱骗唐某某购买口罩。2月2日、3日,唐某某共计向张某某转账人民币5元。收款后张某某删除唐某某的微信,唐某某发现被骗后当即报警。2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分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两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实施诈骗活动,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能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按照“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结合两案案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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