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妨碍公务案,以妨碍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2018年某晚,袁某与黎某甲、黎某乙在屈原管理区某饭店聚餐期间,黎某甲酒后随意打砸过道卡座上的消毒碗筷。该饭店工作人员胡某上前制止,遭到黎某甲等人多次用拳头、杯子、点菜宝等方式进行殴打,经饭店工作人员报警后,民警立即赶至该饭店。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黎某甲将过道卡座掀翻,民警遂上前对黎某甲进行控制,遭到袁某等人的阻拦,袁某扬手击打民警李某右脸颊和右耳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被告人袁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袁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调查情况,决定对其判处缓刑(黎某甲、黎某乙涉其他罪名已判处)。故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妨碍公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当遇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积极配合,如有异议,应当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或申诉,不要有过激反应和不理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