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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妨碍公务不可为  切勿过激不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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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贝  发布时间:2020-03-05 15:09: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妨碍公务案,以妨碍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2018年某晚,袁某与黎某甲、黎某乙在屈原管理区某饭店聚餐期间,黎某甲酒后随意打砸过道卡座上的消毒碗筷。该饭店工作人员胡某上前制止,遭到黎某甲等人多次用拳头、杯子、点菜宝等方式进行殴打,经饭店工作人员报警后,民警立即赶至该饭店。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黎某甲将过道卡座掀翻,民警遂上前对黎某甲进行控制,遭到袁某等人的阻拦,袁某扬手击打民警李某右脸颊和右耳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被告人袁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调查情况,决定对其判处缓刑黎某甲、黎某乙涉其他罪名已判处)。故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妨碍公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当遇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积极配合,如有异议,应当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或申诉,不要有过激反应和不理智的行为。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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