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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判刑罚金终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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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贝  发布时间:2020-03-06 10:57: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2年至2014年期间,杨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先后从刘某(已判决)处购买盗窃车辆4台,后将部分车辆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转卖。经鉴定,价值共计14.63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杨某自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掩饰、隐藏犯罪所得收益的现象频发,相关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有些东西不是你想买就能买,有些底线不是你想碰就能碰的,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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