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由被告陈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朱某财产损失1000元。
2019年11月8日,朱某驾驶摩托车途经平江县长寿镇三三村地段时,不慎将正在路边行走的陈某撞倒在地,造成陈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期间,陈某三次前往朱某开设的小型超市损坏财物,致超市正常营业受到影响。为此,朱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期间,陈某未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主张权利,而是采取损坏超市财物的方式,致超市正常营业受到影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其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时间,综合朱某实际经营收入、支出情况,酌定营业损失为10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