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胡金谋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陈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朱某财产损失1000元。
2019年11月8日,朱某驾驶摩托车途经平江县长寿镇三三村地段时,不慎将正在路边行走的陈某撞倒在地,造成陈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期间,陈某3次前往朱某开设的小型超市损坏财物,致超市正常营业受到影响。为此,朱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损坏超市财物,致超市正常营业受到影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其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时间,综合朱某实际经营收入、支出情况,酌定营业损失为10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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