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君山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罪案,被告人丁某华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0日14时许,长沙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城陵矶派出所民警缪某、邓某、汤某等人到停泊在长江岳阳段熊家洲水域的“永XXXX”号驳船上,依法传唤涉嫌使用伪造证件的船主官某威,被告人丁某华(官某威之妻)见状采取辱骂、跳江相威胁等方法阻碍民警执法,同时朝民警汤某脸上吐口水,扇了缪某一耳光并将缪某右前臂咬伤。随后,民警将被告人丁某华传唤到案。经鉴定,被害人缪某所受损失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且丁某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丁某华当庭认罪认罚,态度端正,参考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因此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