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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交通事故未向第三者赔偿  保险公司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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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春燕  发布时间:2020-03-18 09:02:51 打印 字号: | |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拒绝向受害第三者赔偿,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8年6月30日,尚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平江县长寿镇将民村地段,与吴某驾驶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7月11日,平江县交警大队认定尚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吴某的车辆发生车辆维修费用109875元,施救费、拖车费3800元,营运损失119584元。尚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吴某向平江法院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上述损失费用。保险公司抗辩称对于吴某的损失,其已经向尚某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理赔款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向受害人赔偿。若保险公司不经审查直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势必损害受害人的权益。本案中的某保险公司未经第三者同意,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直接赔偿被保险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判决某保险公司按尚某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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