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平江)欺骗收养与她人所生之女  判离婚赔偿损害八万
分享到:
作者:尹盼盼  发布时间:2020-03-19 10:59:46 打印 字号: | |

平江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近日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被告王二(男)几年前领回家的养女竟然是与她人的共同之女,原告张丽(女)知晓后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予以准许,并判决由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8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实,王二和张丽于1996年登记结婚,2001年3月31日生育共同之子。婚后两人感情一般,迫于生计各自外出打工。后来王二在平江经营一奶茶店期间与赵佳同居,两人于2016年生育一女孩,王二为让女儿回自己家生活,对张丽谎称是抱养的,张丽因没有女儿表示愿意收养这个女孩,女孩主要由被告父母抚养至今。2018年农历大年三十夜,赵佳找上王二家的门吵闹,张丽这才知晓收养三年的女儿竟然是老公和她人所生,知情后张丽和王二决裂,两人分居至今。

法院认为,王二与张丽夫妻感情一般,尤其近几年来王二与她人同居并生育一女孩,王二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张丽起诉离婚,王二也表示同意,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王二作为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并生育小孩,给张丽造成的精神损害,应予赔偿,由王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人民币80000元。判决后,王二与张丽均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寄语: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韩爽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